(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平、黄绍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黄绍华,李绪金,李绪兰,姚爱群,阳茂章,伍安利,杨汉清,全光泽,孙家云,李少华,许家海,符常耀,曾庆华,刘义选,施胜春,周秀明,朱赶美,魏翠云,陈贻福,黄小洲,全华,王秀荣,武汉市汉南区燎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黄绍华,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绪金,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司机,住武汉市蔡甸区。公民号码:420121196306050039。申请执行人:李绪兰,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姚爱群,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阳茂章,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无业,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伍安利,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杨汉清,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无业,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全光泽,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孙家云,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许家海,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符常耀,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曾庆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刘义选,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施胜春,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周秀明,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朱赶美,女,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魏翠云,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陈贻福,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小洲,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全华,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司机,住武汉市汉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平,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郞家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6********。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燎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微湖路89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原告李平等23人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燎源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份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和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2013年7月2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燎源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愿意配合本院出具相关材料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但因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思想不统一,致本案行为执行未能实施。2017年8月9日,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系行为,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配合方能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原因,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燎源运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杨华珍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