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央、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央,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161号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753895240N。法定代表人杜志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新,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王央,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张丹丹,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央、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银丽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