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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左宝芳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7刑申8号左宝芳: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又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及赔偿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求改判你无罪。针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调取原审卷宗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判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认为可以认定你用木棍致梁建中左腓骨骨折的事实。具体认证理由是,被害人梁建中指控你用木棍致该左腓骨骨折,证人梁增文、赵秀珍证明你用木棍击打了梁建中。你供述与梁建中撕扯在一起,你方证人左宝元、左定明、左定胜均证明只有你一人与梁建中发生撕打。证人石增芳证明到达现场后看到梁建中坐在地上,你拿的木棍,与被害人梁建中、证人梁增文、赵秀珍证明你拿木棍的情节能相互印证,被害人梁建中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十级伤残。据此可以认定你用木棍致梁建中左腓骨骨折的事实。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有原告提供的单据为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