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见,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俊生,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0时8分许,被告人程见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巢湖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北侧约50米附近处,遇江某骑行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A554L4号小型轿车正面中右部与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致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程见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分析认定:死者江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程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程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程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程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程见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见与被害人江某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江某亲属对被告人程见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要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程见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见的供述;证人吴某、胡某、周某的证言;书证:接警单、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车速技术检验鉴定意见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见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程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予以被告人程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芳人民陪审员 张正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