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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3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虹,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洪、张钦,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45岁,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