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闯、张春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闯,张春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榆树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964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总经理。被告李闯,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春雨,现住榆树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榆树支行负责人石俊有,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张春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