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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闯、张春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闯,张春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榆树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964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总经理。被告李闯,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春雨,现住榆树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榆树支行负责人石俊有,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张春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