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自鸿与熊圣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鸿,熊圣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鸿,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熊圣付,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鸿与被执行人熊圣付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熊圣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督3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