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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钟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刑初7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进,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江西省寻乌县。因赌博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何某1与被告人钟进分别在寻乌县长宁镇长乐街小毛夜宵店吃夜宵,期间,被害人何某1以被告人钟进等人说话大声影响吃夜宵为由,双方发生了扭打,后被人劝开,被害人何某1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害人何某2真,尔后,被害人何某1离开现场。被害人何某2真得知后赶至寻乌县长宁镇长乐街小毛夜宵店门口,被告人钟进责问被害人何某2真,为此,双方发生吵口引发打架,被告人何某2真受伤,尔后,被告人钟进逃离现场。经寻乌县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2真左前臂创伤并神经血管肌腱断裂,现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钟进于2017年3月21日在古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钟进与被害人何某2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钟进一次性赔偿把被害人何某2真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何某2真的谅解。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钟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寻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鉴定意见: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何某1、刘某、曹某、梅某、范某1、王某、何某3、范某2、古某的证言;6、被害人何某2真的陈述;7、被告人钟进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进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进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仕凡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熊婷芳书 记 员  李 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