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乔永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能源公司),乔永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30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俊。被告乔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能源公司与被告乔永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阳光能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