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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贱苟、杨成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贱苟,杨成华,王海元,资源县中峰金子站瓷土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贱苟,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杨成华,男,汉族,1976年10月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王海元,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生,住资源县。被执行人资源县中峰金子站瓷土矿,住所地资源县中峰镇中峰村花果桥组。负责人王海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杨贱苟申请执行杨成华、王海元、资源县中峰金子站瓷土矿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桂0329执101号执行裁定书、(2017)桂0329执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杨成华在资源县中峰金子站瓷土矿70%股权份额的工商登记变更为杨贱苟持有,(2016)桂03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