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995号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被告:李进辉,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