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宽与马振贵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宽,马振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17号申请人:刘宽,男,回族,生于1949年7月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马振贵,男,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刘宽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宽称,2016年8月8日被申请人马振贵到申请人刘宽家中以自己家中急用钱为由,从申请人刘宽处借款15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一个月还款,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马振贵偿还申请人刘宽借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振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宽借款15000元。申请费58.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