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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扈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扈雪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223号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建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3202509U。委托代理人:李纯,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9日,该公司员工。被告:扈雪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扈雪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扈雪燕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香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