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杰诉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大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杰,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大明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412号原告:刘正杰,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兆学,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明,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177号1幢2单元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杰诉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大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正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刘正杰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