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所丙双与田桂金、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所丙双,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田桂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501号原告:所丙双,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国东,系处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桂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所丙双与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被告田桂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所丙双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满明、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国栋、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桂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田桂金返还擅自耕种原告承包水库蓄水土地面积3垧,同时恢复正常使用状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28日,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将团山水库发包给董波、朱秀敏、孙国辉,边界以湮没线为准,湮没线高程183米,合同期限20年。2006年6月29日,孙国辉将其承包的股份转让给原告,2007年董波、朱秀敏二人将其承包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自此,原告享有了团山水库的承包经营权。被告田桂金在水库的枯水面积内耕种农作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水库承包经营权,喷洒农药给原告的养殖业造成损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田桂金返还水库面积并恢复原状,被告田桂金置之不理。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辩称:原承包人将水库转包给原告的时候,灌区的法人参加了,我们对原告的承包合同没有异议。被告田桂金在库区滩涂耕种农作物也是事实,我们找水利监察大队对田桂金进行了处罚,水利监察大队给田桂金下达了整改通知,但田桂金至今没有履行。我们认为合同有效,田桂金应返还争议土地。被告田桂金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承包协议书一份,转包协议二份,证明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提交了评估报告一份、宗地图一份,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水库滩涂范围。根据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2月28日,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将团山水库发包给董波、朱秀敏、孙国辉,边界以湮没线为准,湮没线高程183米,承包期限自2008年4月10日到2028年4月10日,承包期20年。2006年6月29日,孙国辉将其承包的股份转让给原告,2007年董波、朱秀敏二人将其承包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在承包的库区从事养殖业经营。被告田桂金在水库的枯水面积内围田埂,栽种水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田桂金返还水库面积并恢复原状,被告田桂金置之不理。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找水利监察大队对田桂金进行处罚,水利监察大队给田桂金下达了整改通知,但田桂金至今没有履行。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要求被告田桂金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对原告所丙双转包团山水库的合同没有异议,且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原告对合同项下水库享有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权。被告田桂金擅自在原告承包水库范围内滩涂围田埂栽种水稻,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返还土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所丙双对被告榆树市卡中灌区管理处所属团山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二、被告田桂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侵占原告享有承包权的团山水库滩涂地(以实际侵占面积为准)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所丙双经营管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田桂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