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309号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迟晓轩,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诉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 威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