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蒋大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蒋大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所地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大素,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大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对其房屋依法移送评估拍卖。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过程中,无人竞买流标且申请人不同意抵偿。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荣昌区房屋一套,有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在另案申请执行并处置过程中。现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141110.35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8月3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