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占恒、杨红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恒,杨红芹,赵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吴占恒,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杨红芹,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赵志生,女,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吴占恒与被执行人杨红芹、赵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红芹、赵志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红芹、赵志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红芹、赵志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