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06号被执行人:XX鹏,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许占虎与XX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鹏于2017年8月10日交纳案件履行款7950元,申请人许占虎自愿放弃申请剩余案件款55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