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时连仲、星艳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连仲,星艳坤,赵东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连仲,男,1969年6月10日生,住保定市定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艳坤,女,1992年4月19日生,满族,住保定定兴县。原审被告:赵东海,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主要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主要负责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时连仲因与被上诉人星艳坤、原审被告赵东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连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连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连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时连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审 判 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