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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488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刘某,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