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488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刘某,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