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包成、白梅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9号包成、白梅:你们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刑终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们不构成犯罪,要求宣告无罪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们为达到耕种扎赉特旗国营种畜场境内2000亩土地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纠集多人公然阻止他人播种土地,扣留耕种设备,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你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你们申诉称没破坏行为,也不是组织者,证人证言虚假,不构成犯罪。经查,你们认为争议的2000亩土地不能对外省个人或其他组织发包,如果你们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你们对争议土地没有进行合法管理的依据,却纠集多人阻止他人耕种,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你们申请证人金某、吴某、包某出庭作证,证实你们不是组织者,但三位证人证言与你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你们主张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未提举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