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督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程火全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程火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督5号之一申请人:湖北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陈桥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郑又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程火全,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浠水县。申请人湖北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火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5日发出(2017)鄂1125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火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湖北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1125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一百四十二元,由申请人七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好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