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曾东平、肖爱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曾东平,肖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住所地郴州市。负责人黄桂花。被申请人曾东平,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肖爱爱,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系被申请人曾东平之妻。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曾东平、肖爱爱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东平、肖爱爱银行存款9208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东平、肖爱爱银行存款9208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