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双鱼与被告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双鱼,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94号原告:袁双鱼,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男,1960年12月23日生,回族。被告: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平,该公司经理。原告袁双鱼与被告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1年10月,被告以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年利率25%,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5000元,所欠100000元利息连同900000元本金加在一起为1000000元。2012年10月19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10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8日;利率25%;到期立案本带息还原告1300000元;逾期不还,被告承担每日3‰违约金。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袁双鱼于2017年8月2日向法庭提交一份案件移送申请提出,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平,在没有注销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又以方国平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工商局注册了“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西安市灞桥区熊家湾村。原告系西安市长安区人,被告借款时,原告是通过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新街支行向被告汇出的,依照法律规定,特申请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双鱼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管辖权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原告袁双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双鱼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7280元,退还原告袁双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