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贺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810号原告:贺XX,女,汉族,临县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贺XX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共同生育的女儿李某轩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支付。3.由被告偿还借原告娘家人的债务4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以后于201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于2011年农历9月21日生育女儿李某轩,于2014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家里没有生活来源,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全由娘家人资助,且原告和被告婚后时分时合,分居时间长,感情不牢固,被告去年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都有打麻将的爱好,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多后于201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于2011年农历9月21日生育女儿李某轩,后于2014年1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打麻架,双方常发生争吵,2016年农历10月又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事情,双方均应念及几年来的夫妻感情和孩子今后的成长生活,互敬互爱,互谅互让,通过协商等途径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只要被告改掉赌博行为,努力赚钱养家,通过双方的努力一定会让家庭和孩子美满幸福,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具有夫妻感���确已破裂的情形,故从保护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及考虑双方多年的情谊和孩子的利益出发,以不准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林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