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51邹学金与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金,朱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邹学金,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效青,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邹学金与被执行人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了(2016)苏0382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效青偿还原告邹学金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320元,合计9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效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朱效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学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效青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朱效青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八义集镇房屋两套,已经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口头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