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河津市兴锦贸易有限公司、杨泽民、王淑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河津市兴锦贸易有限公司,杨泽民,王淑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被执行人:河津市兴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泽民。被执行人:王淑绒。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河津市兴锦贸易有限公司、杨泽民、王淑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被执行人杨泽民、王淑绒系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杨锦雷父母,为避免干扰请求河津法院将该执行案交其他法院执行,为此,河津法院把该案提交本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所述情况属实,双方也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由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河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文明军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常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