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德林与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林,沈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37号原告:汪德林,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平,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德林与被告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德林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汪德林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