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江波、穆爱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波,穆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江波,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穆爱良,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穆爱良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爱良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