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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锋、陈维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锋,陈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维根,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曹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维根在(2017)浙1082执47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维根银行存款人民币4547400元(含执行费4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