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锋、陈维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锋,陈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维根,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曹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维根在(2017)浙1082执47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维根银行存款人民币4547400元(含执行费4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