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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晓通与苏丽芬、陈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通,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907号原告:陈晓通,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苏丽芬,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陈亨祥,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钟文宏,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通诉被告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晓通以被告已还清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通撤回对被告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通负担。审判员  陈钧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