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晓通与苏丽芬、陈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通,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907号原告:陈晓通,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苏丽芬,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陈亨祥,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钟文宏,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通诉被告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晓通以被告已还清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通撤回对被告苏丽芬、陈亨祥、钟文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通负担。审判员 陈钧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