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戴正梅与熊峰、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梅,熊峰,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秀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595号原告戴正梅,女,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振汉,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峰,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被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铁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星,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秀峰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59号,负责人王广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君,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正梅诉被告熊峰、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秀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戴正梅的委托代理人秦健、石振汉,被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秀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峰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秀峰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由各当事人选定的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2017]临鉴字第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正梅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正梅负担。审判员 易升龙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