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935号原告吴绍前诉被告袁春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前,袁春香,杨继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35号原告:吴绍前,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春香,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第三人:杨继承,男,1972年10月2日,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前与被告袁春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绍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前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平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