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474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28日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指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卢友初,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石子次乃,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祖鹏、任勇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11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根据吸贩毒人员提供的线索,指派民警毛某某、蒋某某,辅警阿勒尔哈、孙依坡等五人及刑警大队警犬中队两名民警到本市四合乡团结村被告人石子次乃经营的商店内查缉毒品。民警在依法对该商店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卢友初、石子次乃、石子莫子母拒不配合搜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卢友初、石子次乃又用拳头殴打民警蒋某某等人,致蒋某某等五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在民警准备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又厮打协警阿勒尔哈并将其咬伤。后三人被出警民警及后期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服。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阿勒尔哈左上肢损伤为轻微伤。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智刚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1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根据吸贩毒人员提供的线索,指派民警毛某某、蒋某某和辅警阿勒尔哈、孙依坡等五人及刑警大队警犬中队两名民警到本市四合乡团结村被告人石子次乃经营的商店内查缉毒品。民警在依法对该商店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卢友初、石子次乃、石子莫子母拒不配合搜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卢友初、石子次乃又用拳头殴打民警蒋某某等人,致蒋某某等五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在民警准备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又厮打协警阿勒尔哈并将其咬伤。后三人被出警民警及后期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服。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阿勒尔哈左上肢损伤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安宁派出所民警于2月16日报案,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6日民警在四合乡团结村将三被告人带回派出所讯问。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多幅、平面示意图两张。5、西昌市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三份、伤情照片多幅,证实刘某某、孙某某、蒋某某被打伤的情况。6、搜查证,证实西昌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16日10时出具搜查证对长安村二组一商店及店主住房进行搜查,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拒绝签字。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证实2017年2月16日在宁远派出所内对被告人进行讯问。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我叔叔贾巴有坡打电话说我表妹石子莫子母家在装修房子,还说有几个人在我表弟石子次乃的小卖部搜东西。我到小卖部看见搜东西的几个人,就过去问,有一个人向我出示了警官证。警察搜完小卖部准备上五楼去搜的时候,我表妹家的人和警察闹了起来。我表弟石子次乃和表妹夫卢有初动手打了警察,我在中间劝架。他们只是用拳脚打警察,我看见有警察受伤,一个胖子警察和一个瘦的脸上和脖子上有抓伤。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我大姐家装修房子,我看见几个人进小卖部后就把卷帘门拉下来,当时我老公的妹妹石子伍歌、她的孩子和我的两个孩子在小卖部里。那几个人说他们是警察,老表赵某某去问,警察出示警官证说是要对小卖部进行搜查,我就让他搜。过了一会儿有两个警察牵着一条狗到小卖部去搜。我孩子哭得很厉害,我蹲下去安抚孩子后发现房子大门锁了起来。我老公、老表、妹夫不在大门口,我从小卖部的后门进去看见我老公、老表、妹夫和警察拉扯起来,我和其他人把我老公、老表、妹夫和警察拉开。我骂了警察几句。我妹夫卢友初突然冲过去打了一个警察,我们赶忙把他拉开。过了10多分钟,一些穿警服的警察就把我老公、老表、妹夫带到派出所。10、证人蒋某某(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我和派出所同时毛某某、阿勒某某、孙依坡、刘某某和警犬队的两名同事在西郊乡长安二队依法对涉嫌贩卖毒品的商店进行搜查时遭到他人殴打。因为我们平时查处吸毒人员时,有多名吸毒人员指证这个商店的店主向他们出售海洛因。我们派出所经局领导批准并安排我们携带搜查证对该商店进行搜查。案发当日上午十点40分左右我们到达商店后,有一名戴浅蓝色牛仔帽的妇女带着几个小孩在商店里,我问谁是该商店的老板,这名妇女说她就是老板。我向其说明我们的身份,并出示了证件及搜查证,告知我们要对她的商店及住房,我们就要求她及小孩暂时不要离开商店。接着我打电话请求警犬队协助搜查,我们就在商店里等警犬。十点十几分的时候警犬队的两名同事就带着一只缉毒犬到达现场并开始搜查。从我们到达现场一直到警犬搜完商店,我们和戴帽子的这名妇女一直相安无事,只有一名穿黑色羽绒服的妇女说商店里有一个小孩是她的娃娃,我就把娃儿抱出来给她。因为商店空间狭小我就站在商店外守着门,她一直在商店外用彝语骂我们,并和一个穿灰色T恤的男子、穿黑皮衣的男子和穿花毛衣的男子在商量什么。其中有一个穿灰色长袖T恤的男子还用彝语对其他人说现在哪个还怕警察,今天要他们走不成。穿花毛衣的男子还在对我挥舞洋铲挑衅我,我也没有管他们。快十二点的时候,我们搜完商店准备上楼搜查住房时,男男女女一大群人就冲进来阻拦我们上楼搜查,穿灰色长袖T恤的男子冲到前面来就朝我脑袋左侧太阳穴处一拳。阿勒某某就来拦他,穿黑皮衣的男子又冲上来朝我脑袋上打了几拳,都打在我脑袋左侧太阳穴处,穿花毛衣的高个子男子也在一直现场骂骂咧咧,煽动在场人员围攻我们。这个时候我感觉有人在朝楼上冲,我怕他们上楼到房间转移东西就想拦住不让他们上楼,但戴牛仔帽的妇女和穿黑色羽绒服的女子就冲上来抓扯殴打我。我们几个同事被他们围攻打后,我们打电话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跟着我又向所领导及宁远派出所所长打电话求助。后来宁远派出所的同事在把带头的人带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时,一名穿粉色外衣的女子冲过来把阿勒某某咬了。我们在场的七个人都不同程度受伤了的,我左脸部及左颈部被抓伤,左侧头部被打了几拳现在还感觉到头晕胀痛。其他人的伤势因为现场混乱我不太清楚。10、证人阿勒某某(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辅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安宁派出所民警毛某某、蒋某某带辅警我、刘某某、孙依坡到西郊乡长安村二组转播台下面的一个商店。我们到达现场商店看见有一个彝族妇女带着三个小娃娃,我们出示警官证并告知该妇女因商店涉嫌贩卖毒品,将依法进行搜查。之后蒋某某通知警犬队过来搜查。在搜查一口房间的时候,该彝族妇女也是配合搜查。搜完一楼房间准备上楼搜的时候,就看到一群人冲到楼梯口用手指着蒋某某骂,其中穿黑色外衣、灰色长袖T恤的就开始动手打蒋某某,我抱住最先动手打的那个男子叫他们不要动手打人,那名男子又开始对我动手。期间有两个女的开始抓我的脸和肚皮并把我的证件扯烂,有个男的用脚踢我。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有几个在外面的男子一致煽动他人不让我们走,其中一个穿花格子的男子还叫其他人打电话喊人上来。在等宁远派出所民警期间,那个穿灰色长袖的男子在外面跳起来用拳头朝我脸上打过来。在带他们上警车的时候有个女的跑过来朝我肩膀上咬了一口。我们到达到现场后我们几个脖子上都挂了工作证,刑大警犬中队的两名同事还穿了警服,且警犬身上还有西昌警犬的标志。我的脸上、鼻子、肚皮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11、证人孙某某(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辅警)的证言,证实案当日早上10时许,安宁派出所毛所毛某某、民警蒋某某带领辅警我、刘某某、阿勒某某一行人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二队转播台下面一商店(四合乡团结村委会上行五十米左右)。我们到达现场后看到商店有一个彝族妇女带着三个小娃娃。当时我们出示了警官证并告知其本人这商店涉嫌贩卖毒品我们依法进行搜查,她没有提出异议。蒋某某就打电话通知警犬队过来搜查。在等警犬队期间,有一个彝族妇女背着娃娃一直在骂我们,我们没有给和说话。过了30分钟左右,警犬队的两名同事来到现场,最开始带警犬搜查的是一楼的房间,带娃娃的那名彝族妇女也配合。带起警犬搜查了一个小时差不多把一楼房间搜查完了,过后我们刚走出商店准备上楼搜毒,就看到一群人冲到楼梯口用手指着蒋某某骂,蒋某某准备给他们解释时其中两名男子(穿黑色外衣和灰色长袖T恤的男子)就开始动手打蒋某某,并且多次用拳头打在蒋某某脸部,后面的人也跟着围攻蒋某某。他们在殴打蒋某某我们就过去拉动手打蒋某某的人叫他们不要动手。这时有个女的用手抓我的脸部并把我耳朵抓伤,有个男的用脚朝我下身踢一脚,蒋某某被他们围到楼道里殴打。蒋某某叫阿勒尔且打电话报警,我们就把大门锁了。这时候他们就从里面的小门往外走并打开外面的卷帘门。这时候我们都走出来,在外面一个穿花格子男的还给其他人说打电话把他们的人喊上现场。大概过了十分钟,宁远派出所到达现场。我们当天到现场是前段时间我们在当地抓了多个吸毒人员,吸毒人员指认是从这个小商店购买的毒品。12、证人刘某某、毛某某(安宁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派出所民警出示搜查证、证件后对小商店进行毒品搜查。搜查完小商店后我们准备到楼上搜查时,突然冒出几十个人把我们围住,其中两个男子(一个穿黑色外衣,一个穿灰色T恤)直接冲到蒋某某面前给了蒋某某一拳。我们看到后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派出所的五个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后我们联系指挥中心增援,然后我们把大门锁上,他们又把旁边的小门打开进入小卖部,把小卖部的卷帘门打开后出去。在等待增援的时候,穿灰色T恤的男子又挥拳冲向同事阿勒某某,后来被对方的人拉开。宁远派出所达到现场后,一个二三十岁的彝族女子冲向同事阿勒某某,朝他的肩膀咬了一口。到现场后,我们脖子上都挂有警官证和工作证,警犬队还穿有警服,警犬身上也有西昌警犬的标志。13、证人李某某、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我们收到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焦新峰的指令,带领缉毒犬到长安二队团结村村委会后面的一个小卖部执行搜毒任务。到达时安宁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在那里,安宁派出所民警说怀疑那个小卖部里藏有毒品,叫我们带着缉毒犬在小卖部和小卖部隔壁一间住房搜一搜。我们就进去搜,刚刚把一楼搜完,准备搜二楼房间的时候,有五六个彝族男子和两名彝族女子把我们围住,阻碍我们的搜毒行动。他们一边说话,一边就动手打安宁派出所的警察。我们和安宁派出所的民警劝阻对方不要动手打人,但是他们不听劝阻,反而打得更厉害。其中安宁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亮出警官证,对方把警官证扯坏。过了一会儿宁远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支援我们将几名彝族男子控制并带上警车,同时有一名穿粉红色衣服的彝族女子抱住安宁派出所的一名警察用牙齿咬了他的左胸口。最后那几名彝族男子和女子都被控制带到宁远派出所。我们是向小卖部的老板出示了警官证、工作证和搜查证才开始搜查的,而且我们穿警察作训服。来的五六名彝族男子和两名彝族女子都动了手,我们一直对他们进行劝阻,并口头警告,但这几人都没有听,仍然对警察殴打。安宁派出所的警察都被打,其中一名警察的胸口被穿粉红色羽绒服的彝族女子咬了一口。14、被告人卢友初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早上,我在长安二队3路公交车终点站上面修房,有个过路的人给我说我老婆被人关起来了。我就去找我老婆。我到的时候,我老婆和孩子和警察都在小卖部里。警察看见我说他们要到我家去搜查。我听很生气,就和警察闹起来,动手打了警察一巴掌。后来我们继续吵,我又打了另外一个人脸上一巴掌,之后警察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打了警察,但警察没有还手,打的两个警察都没有穿制服,只是挂了牌子。我知道警察在搜毒品,在吵架过程中,石子次乃先动手打警察,我也动手打了一巴掌,打的是同一个人。15、被告人石子莫子母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我在长安二队家中修房子,我们家的房子就在发生冲突的那间门市的隔壁,我老公、妹夫卢友初和贾巴拉坡都在一起。刚开始警察在搜查小卖部的时候我们就在旁边看,过了一会儿,有两个穿警服的警察又牵了两条狗到小卖部里。警察把小卖部搜查完了以后就出来准备去我妹妹家里搜查,我们就把警察拦住,要他们出示搜查证,不然就不要他们搜,于是双方就发生冲突。这时,我老公叫我回房子里面去看一下水泥我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有个小孩来给我说我弟媳妇被踢了,于是我跑下去看见我弟媳妇坐在地上哭,我妹妹在安慰她,他们说是一个胖点的警察踢的,于是我就双手一直抓着那个警察的领口,后来上来两个警察把我控制住,我才放开手。我只记得我冲上去抓住那个警察的领口,记不清楚是否咬过那个警察。我们知道前往小买部搜查的人是警察,我没有看见警察踢我弟媳妇。警察开始搜查小买部的时候我不在场,我也不知道警察没出示证件,我是听表哥赵某某说的。16、被告人石子次乃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1点左右,我准备进我们家小卖部拿包烟,那两个人不准我进去拿烟,我就知道他们是警察,没过多久有两个穿警服的人牵着警犬进了小卖部,他们在小卖部里搜了半个小时。然后我上去问警察是不是搜完了,他们说还要到五楼我妹妹家去搜。我就对警察说搜小卖部就行了,要全部搜就要拿搜查证。我刚说完我妹夫卢本初就上去打警察,然后我就上去拉我妹夫,有个警察以为我上去帮我妹夫,就把我抓住,我就用手肘打了警察,后来我们和警察就被拉开。警察就说把门关起,一个人都不能走,后来派出所的人叫我上警车,我问能不能坐前面,就和警察发生了拉扯。我姐姐石子莫子母是我和卢本初要被警察带走的时候才上来和警察抓扯。警察进我们家商店的时候他们都是便衣,有几个人脖子上挂着警察证,后来带警犬来的两个人穿的是警服,我们知道他们都是警察,17、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阿勒尔哈的左上肢损伤为轻微伤。18、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李某某辨认,分别辨认出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系殴打警察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人员。19、现场录像光盘一盘,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等人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打警察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子莫子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子莫子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先行羁押的40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卢友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石子次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丰秀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