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766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耿二国、衡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耿二国,衡勤,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66号之一申请人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耿二国,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衡勤,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艺腾,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运动,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广超,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二国、衡勤、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衡勤、耿二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借款8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对上述债务在8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衡勤、耿二国追偿;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衡勤、耿二国、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负担。因被执行人耿二国、衡勤、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二国、衡勤、张艺腾、张运动、王广超银行存款8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