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高倩,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请执行人:郭村,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倩与被执行人郭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