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彩娥与黄石市陈家山钙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娥,黄石市陈家山钙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67号原告李彩娥。被告黄石市陈家山钙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娥与被告黄石市陈家山钙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彩娥负担。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