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施于赛与蔡海勇、蔡忠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于赛,蔡海勇,蔡忠信,陈品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460号原告施于赛,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海勇,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生,住启东市。被告蔡忠信,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陈品玉,女,汉族,1953年10月6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施于赛与被告蔡海勇、蔡忠信、陈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于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于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于赛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