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余晓娟与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娟,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897号原告:余晓娟,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胜,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娟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余晓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余晓娟负担。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