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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余晓娟与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娟,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897号原告:余晓娟,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胜,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娟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余晓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余晓娟负担。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