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654号原告:沈阳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30-1号4-3-1室。法定代表人:潘维平。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XXX。原告沈阳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