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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1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号楼2层216。法定代表人:郝建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21幢A10106。法定代表人:熊逆,经理。被执行人:熊芳,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回部分案款并已发还给申请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