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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葆华、王力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葆华,王力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18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葆华(绰号小胖子),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力量,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王葆华、王力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力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王葆华、王力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7000元(王葆华罚金3000元、王力量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