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圣玉与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玉,邢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364号原告:吴圣玉,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邢德永,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圣玉诉被告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圣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圣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圣玉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