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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圣玉与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玉,邢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364号原告:吴圣玉,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邢德永,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圣玉诉被告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圣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圣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圣玉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