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游、周辛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周游,周辛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78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游,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周辛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游、周辛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868元,在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