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双全与赵福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全,赵福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3民初1599号原告:刘双全,男,生于1967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福伦,男,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原告刘双全与被告赵福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福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工工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于2016年给被告在雅安宝兴做外墙砖等工程的人工工资,截止2017年1月27日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5000元,被告并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工资,被告拒不还钱且态度恶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福伦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赵福伦)乙(刘双全)双方协商就宝兴县灵关镇钟灵村N-R-01地块工程的外墙面砖粘贴,外墙面砖抹灰及屋面外墙面线条抹灰达成以下协议:价格外墙面砖粘贴为55元每平方米,外墙抹灰为20元每平方米,外墙及屋面线条抹灰为6元每米,按照实际完工面积和米数结算。工期按照元基公司及重建委要求的工期组织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建设单位加质量监管部门的验收要求,不能达到要求必须自己返工以达到验收要求。工程款的支付按照赵福伦与元基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节点的80%支付,余款在验收合格后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刘双全民工工资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正,欠款人赵福伦,2017年1月27号。”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所欠工资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的诉求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劳务分包合同、欠条原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福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双全劳动报酬(工人工资)15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赵福伦负担,在支付全劳动报酬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刘双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