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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汪国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8612-4。法定代表人:苏宝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10A、B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5398-7。负责人:江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国防,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汪国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闽86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均认为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不应审理,并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后,没有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当事人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案件的公正性审理造成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闽86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66.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少林审判员  张 宏审判员  帅晨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晨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书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