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新华与黄洪、杜安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洪,徐新华,杜安康,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仁元,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华,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安康,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58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黄洪因与被上诉人徐新华、杜安康、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仁元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新华、杜安康、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龙中华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