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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张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45号原告:王建平,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张金良,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张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张金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退还原告王建平。审判员 丁 晓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