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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文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兴,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兴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文兴谎称自己在万载县龙湖公园承接了绿化工程,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分别骗取了郭某甲3万元、杨某1万元,所得钱款均被张文兴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还。2、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兴以投资鄱阳湖工程的名义收取郭某乙6万元投资款,2014年7月份,张文兴以投资宜春市三阳工业园区厂房工程的名义收取郭某乙3万元投资款,2014年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万载县康乐大道世纪花城主体工程名义收取郭某乙5万元投资款,而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在上述三个地方承接任何工程,且张文兴至今未将收取的上述各款项归还郭某东,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3、2013年7月,张文兴以投资宜春市禅博园水系统工程的名义向张某甲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但实际上张文兴只投资了16万元用于该工程,且至今只支付了张某甲两个月利息共计2.4万元,本金一直未还;2013年10月和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鄱阳湖工程的名义先后两次向张某甲借款共计50万元(分别40万元、10万元),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将上述钱款投入到任何工程中,而是用其中40万元钱购买了一辆蒙迪欧小轿车供个人使用,本金至今未还。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张文兴以需要承接工程的名义先后分三次向张某甲的母亲辛某借款共计30万元(每次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承接到任何工程,而是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至今只支付其中10万元的半年利息共计1.8万元,本金一直未还。2012年3月,张文兴以投资沙场的名义向张某甲的哥哥张某浪、张某戊借款共计5万元,但张文兴自称已将上述借款归还。2012年4月,张文兴又以投资的名义收取张某戊投资款5万元(约定按月分红),实际上张文兴将上述钱款用于自己的房屋装修,至今未归还本金。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分别向张某戊借款共计8万元(分别为3万元、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后上述钱款均被张文兴用于个人消费,本金至今未还。4、2014年2月至10月期间,张文兴先后四次分别以投资宜春禅博园工程、万载县世纪花城主体工程的名义向吴某借款共计11万元(分别为3万元、3万元、2万元、3万元,约定月息2分),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将钱款投资到上述工程,而是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吴某本金。5、2014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张文兴先后三次以承包工程或者竞标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丁借款共计3.5万元,并承诺让张某丁到工地上做事,实际上张文兴是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丁本金。6、2015年3月,张文兴先后两次以合伙购置设备为由收取张某丙钱款共计2.5万元,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购置任何设备,而是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丙本金。7、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张文兴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乙借款共计3.1万元,约定借款期六个月,月息2分,后张文兴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乙本金。8、2012年4月6日,张文兴以17.86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万载县猛辉村十八组的自建房4楼左边的房屋卖给了宋某乙,宋某乙于2012年6月28日全部付清了房款;2014年1月27日,张文兴隐瞒上述房屋已经卖予宋某乙的事实,又将房屋以1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丙,郭某丙于2014年10月14日全部付清房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兴辩称,我卖给宋某乙的房子是4楼的右边,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打错了字,卖给郭某丙的是左边。张某甲的钱我还了10万元。其他的我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文兴谎称自己在万载县龙湖公园承接了绿化工程,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分别骗取了郭某甲3万元、杨某1万元,所得钱款均被张文兴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还。2、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兴以投资鄱阳湖工程的名义收取郭某乙6万元投资款,2014年7月份,张文兴以投资宜春市三阳工业园区厂房工程的名义收取郭某乙3万元投资款,2014年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万载县康乐大道世纪花城主体工程名义收取郭某乙5万元投资款,而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在上述三个地方承接任何工程,且张文兴至今未将收取的上述各款项归还郭某乙,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3、2013年7月,张文兴以投资宜春市禅博园水系统工程的名义向张某甲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但实际上张文兴只投资了16万元用于该工程,且至今只支付了张某甲两个月利息共计2.4万元,本金一直未还;2013年10月和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鄱阳湖工程的名义先后两次向张某甲借款共计50万元(分别40万元、10万元),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将上述钱款投入到任何工程中,而是用其中40万元钱购买了一辆蒙迪欧小轿车供个人使用,本金至今未还。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张文兴以需要承接工程的名义先后分三次向张某甲的母亲辛某借款共计30万元(每次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承接到任何工程,而是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至今只支付其中10万元的半年利息共计1.8万元,本金一直未还。2012年3月,张文兴以投资沙场的名义向张某甲的哥哥张某浪、张某戊借款共计5万元,但张文兴自称已将上述借款归还。2012年4月,张文兴又以投资的名义收取张某戊投资款5万元(约定按月分红),实际上张文兴将上述钱款用于自己的房屋装修,至今未归还本金。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张文兴又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分别向张某戊借款共计8万元(分别为3万元、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后上述钱款均被张文兴用于个人消费,本金至今未还。4、2014年2月至10月期间,张文兴先后四次分别以投资宜春禅博园工程、万载县世纪花城主体工程的名义向吴某借款共计11万元(分别为3万元、3万元、2万元、3万元,约定月息2分),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将钱款投资到上述工程,而是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吴某本金。5、2014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张文兴先后三次以承包工程或者竞标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丁借款共计3.5万元,并承诺让张某丁到工地上做事,实际上张文兴是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丁本金。6、2015年3月,张文兴先后两次以合伙购置设备为由收取张某丙钱款共计2.5万元,但实际上张文兴并未购置任何设备,而是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丙本金。7、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张文兴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乙借款共计3.1万元,约定借款期六个月,月息2分,后张文兴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至今未归还张某乙本金。8、2012年4月6日,张文兴以17.86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万载县猛辉村十八组的自建房4楼左边的房屋卖给了宋某乙,宋某乙于2012年6月28日全部付清了房款;2014年1月27日,张文兴隐瞒上述房屋已经卖予宋某乙的事实,又将房屋以1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丙,郭某丙于2014年10月14日全部付清房款。综上,被告人张文兴通过虚构承包工程及投资的事实,以借款及收取投资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甲3万元、郭某乙14万元、杨某1万元、张某甲74万元、张某戊和张某浪18万元、辛某30万元、吴某11万元、张某丙2.5万元、张某丁3.5万元、张某乙3.1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60.1万元。被告人张文兴通过隐瞒其自建房4楼左手住房已卖给宋某乙的事实,又以签合同的方式将同一套住房卖给郭某丙,骗取郭某丙房款15.2万元。另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文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文兴的供述:①张文兴2016年8月11日的供述:2013年底,我通过郭某乙认识了郭某甲,我们聊天时说到可能转包到龙湖公园的绿化带工程,我就说一起来搞下,郭某甲就说也想一起来投资,当时杨某也在场,也想来投资,于是2014年3月郭某甲拿了3万块钱给我、杨某也拿了1万块钱给我,都是作为龙湖公园部分绿化工程的投资款,实际上我没有投资龙湖公园的部分绿化工程,因为这两笔钱被我用掉了,所以没有把钱还给郭某甲和杨某。2014年2月份,我姨丈丁某平在鄱阳湖搞工程,我也有份,郭某乙就拿了6万元现金给我想投资到鄱阳湖工程里去,3月份我把这6万块钱加上自己的4万块钱拿给了我姨子王某香让他带给丁某平;2014年7月份,我在三阳工业园做厂房工程,郭某乙又放了3万块钱在我名下。2014年11月份,我承包了康乐大道世纪花城主体工程,郭某乙又放了5万块钱在我名下。这14万块钱都是投资款。鄱阳湖的农田改造工程开工了;三阳工业园厂房和康乐大道世纪花城主体工程我都没有做,也没有将钱退给郭某乙,因为当时跑这二个工程有些开支,我手头上没钱,剩下的全部被我用掉了。②张文兴2016年8月18日的供述:禅博园是漆某承包的,我2013年投资了37万元钱在他那里,鄱阳湖的农田改造工程我放了10万元钱到丁某平(丁某)名下,我没有投资其他工程。郭某丙购买的是我4楼左手边的房子;宋某甲给儿子宋某乙购买的房子是我4楼右手边的房子,只不过是我与宋某甲的合同搞错了,合同写成了4楼左手边的房子。当时宋某甲买房时去看了几次房子。事后宋某甲要求我更改合同,因我更换了手机号码,宋某甲找不到我了,我也没有主动找过宋某甲,所以一直没有改。2013年7月我因投资宜春禅博园的水系工程向张某甲借了40万,并约定月利息2分,这些钱确实投资到宜春禅博园工程去了;2013年10月我又以投资鄱阳湖工程的名义向张某甲借了40万,并约定月利息2分,我用这40万元买了一辆蒙迪欧;2013年11月我又以自己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甲借了10万,但是这10万块钱我只借一个多我月就还了。我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以要接工程的名义分三次向辛某借了30万元,实际上我没有接到工程,钱都被我自己用掉了,没有还给辛某。2012年3月,我以投资沙场的名义向张某浪、张某戊借了5万元钱,这笔钱我还了;2012年4月我又以要投资的名义向张某戊借了5万块钱,这笔钱被我用于装修房子;2012年5月我想在凤凰山去做房子,但是需要移动电线杆我就又向张某戊借了3万块钱;2013年11月我又向张某戊借了5万钱,这笔钱后面也被我用掉了。③张文兴2016年9月14日的供述:2014年郭某乙拿了6万元现金给我说想投资鄱阳湖项目,然后从2014年4月份到2015年2月份的期间,郭某乙陆续向我问过三万元钱,所以说郭某乙拿给我的钱投资鄱阳湖项目只有三万元。④张文兴2016年10月18日的供述:2014年我分4次向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借了共计11万元,这11万元是用来归还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开始约定月息2分,但至今我一分钱都没还给吴某。⑤张文兴2017年3月8日的供述:我放在丁某处的10万元钱已经全部还给我了。我在禅博园投资了27万元,之后我又拿走了10万元,禅博园一共有4个股东,约定平均分红,我们投资的工程造价有130多万元,从中大概可以获利20多万元。郭某乙先后多次问我拿的约3万元是支付给他借我钱的利息。郭某乙2014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份都在帮我开车,当时就说了没有工资,只是说带他去赚点钱。⑥张文兴2017年3月22日的供述:在我写给张某甲的80万元借条中,用作抵押的2套住房是我自建房的1楼的2套,1套我自己家在住,1套在2012年的时候就卖给了周某庭。2015年我以周转没有钱的名义分三次向张某丁拿了3.5万元钱,分2次向张某丙拿了2.5万元钱,分2次向张某乙拿了3.1万元钱,这些钱都被我用于偿还高利贷的利息,这三人我都没有付过本金和利息。⑦张文兴2017年3月28日的供述:因为我儿子和老婆向丁某借了5万元钱,所以丁某还我5万元钱就算是把我之前放在丁某处的10万元钱结算了,我把这5万元钱还给别人结清账目了。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张文兴邀请我回来跟他合伙做工程,顺便帮他开车,他发开车的工资给我,我一直帮张文兴开车开到2014年11月。在此期间张文兴先后以入股做鄱阳湖工程、三阳工业园厂房工程、世纪花城工程的名义诈骗我14万元。2014年11月底,我问了张文兴多次,他都一直说过段时间会开工,到过年后我就要他退钱,但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张文兴根本没有投资三阳工业园项目,他就找到一个自称在三阳工业园做预算的人吃了两顿饭,然后就没有下文了。张文兴也没有投资世纪花城项目,我开车载着张文兴到过世纪花城的项目部,张文兴就让我在车上等,他上去一趟工程部就下来,但是他根本没有拿合同下来,反而跟我讲,让我拿钱来,拿了钱就能签到合同,但是后面也还是没有拿到工程项目合同。我在帮张文兴开车期间多次向张文兴拿过大概3万元,但这是我帮张文兴开车的工资。开始我给他钱是要作为工程的投资款,等到我知道没有工程之后,我就让张文兴还钱,张文兴还不出钱才给我写的借条,并说好到2015年会把钱还给我,结果等到了2015年我找张文兴的时候,他就开始不接电话,后面直接把手机号码都换掉了,我就连他人都找不到了。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我被张文兴以合伙投资龙湖公园绿化工程的名义诈骗了3万元钱。之后我还问了张文兴工程现在怎么样,张文兴说“工程已经开工了,并且已派人去浏阳买树苗了”,实际上这个工程根本没有张文兴的份,他在没有投资到该工程后也没有跟我们说。我还在2014年10月找过张文兴要他还钱,他那时还骗我说到了2014年年底会还我,等到了年底,张文兴就不接我电话,不跟我见面,到最后直接把手机号码给换了,我都找不到他人了。他也没有支付过利息给我们。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3月我被张文兴以合伙投资龙湖公园绿化工程的名义诈骗了1万元钱。之后我还问了张文兴工程现在怎么样,他说“工程已经开工了,并且已派人去浏阳买树苗了”。但据我了解这个工程根本没有张文兴的份,他没有投资到这个工程也没有跟我说。后面我知道已经别人在做这个绿化工程,我就多次找到张文兴要求他退钱,他都是以过几天还钱给我的理由来骗我。到了后面,张文兴就直接不接电话,不跟我见面,最后张文兴直接把手机号码给换了,我都找不到他人。我根本没有打算把钱放在张文兴那里,张文兴也没说过结2分利息的事情,也没有结过利息给我。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2年在万载修建张家祠堂的时候张文兴认识了我母亲辛某和我哥哥张某戊,然后认识了我,只之后张文兴会长辛某、张某戊聊天骗取信任。2013年7月份的时候,张文兴找到我说在宜春禅博园承包了水利工程需要资金,以这个名义骗取了我40万元;2013年10月的时候,张文兴又说在鄱阳湖有一个工程需要资金,骗了我40万元;2013年11月份,张文兴说鄱阳湖这个项目资金不够,又骗走来我10万元。我拿钱给张文兴都要张文兴打了条子,张文兴还说拿猛辉村18组的两套房子抵押,后面据我了解,这两套房子都卖给了别人。2013年7月、2014年2月,他还以做生意的名义分三次骗了我妈妈辛某30万元。2012年3月,他以投资沙场的名义骗取我哥哥张某戊、张某浪共计5万元;2012年4月、2012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又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先后四次骗了我哥哥张某戊共计15万元,其中有2万元没有打收条。张文兴说他在鄱阳湖投资了120万元,在禅博园投资了200万元。除了我哥哥张某戊、张某浪2012年3月的5万元,以及2012年4月的5万元是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拿给他的,剩下的都是借款的形式拿给他的。张文兴跟我们说借钱每月支付3分的利息,但是张文兴借了我和亲戚这么多钱,就我妈妈的10万元钱支付了半年利息共计1.8万元,以及我开始的40万元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共计2.4万元。我记忆中张文兴应该没有还我10万元本金,因为我这还有90万元的借条。6、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4年2月张文兴说他在宜春承包了禅博园工程,说投资10万元2014年年底就可以本金利息获得18万,于是我就分三次拿了8万元给他,2014年10月,张文兴又说他在世纪花城承包了主体工程,让我再拿2万元钱给他,还说他车子维修需要1万元,于是我又拿了3万元钱给他。到了2014年年底我就催他还钱,他就一直拖着不还也不见人,一直到2015年被我遇到,他就说他没有钱还,于是我就让他把之前的4张借条换成一张总的借条,并且他在借条说了2015年年底会把钱还钱,结果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7、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张文兴在康乐街道猛辉村18组有一栋7层楼房,我买的是住户四层左边那套,2014年1月27日我们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是四楼,座向左室,2014年10月14日我付清了购房款共计15万2千元。张文兴隐瞒了他2012年就卖掉了四层左边房子的事情。我2015年9月遇到张文兴就问他为什么一房多卖,他就说等2015年12月份再来处理,我就跟他说,我现在就有时间你可以把宋某乙喊过来把事情处理好,张文兴就说你想怎么样,边说就边跑掉了。之后张文兴就换了电话,我就也找不到他了。8、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2012年4月6日我儿子宋育斌购买了张文兴位于康乐街道猛辉村18组一栋楼房住户四层左边的房子。2012年4月6日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日转账给张文兴12万8千6百元钱,之后张文兴又以办产权证的名义骗我5万元钱,结果产权证没有办,我们就直接跟张文兴说抵作余款5万元,等于房款全部付清了。然后我就找张文兴问房子钥匙,张文兴一开始一直拖着不给,一直到了2014年张文兴被我追到没有办法,就跟我说左边的房子钥匙已经拿给别人当抵押了,他给我4楼右手边的房子钥匙,我怕他又把4楼右手边的房子卖给别人,就一直找他,要他给我4楼左边房子的钥匙,或者跟我签订一份4楼右手边的购房合同,张文兴口头上说会帮我弄好,但是实际上一直不跟我见面也不会主动打电话联系我。一直到后面我才知道张文兴实际上是已经把4楼左手边房子又卖给了郭某丙。他从来没有联系过我,说要帮我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张文兴甚至把电话换掉对我避而不见,导致我后面根本都找不到他。9、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张文兴每次都跟我说他在搞房地产没有钱周转,想问我借点钱,因为我是做水泥工作的,他说我借钱给他的话,他就能保障我去他的工地有事情,一年就能赚到10多万块钱。我于是在2015年1月、2月先后借了3万元给他,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是6个月,2015年4月他又以朋友过生日为由借了我1000元钱,至今一分本息都没有还给我,也找不到他人。10、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5年年初,张文兴说他在宜春有个工程项目,要找我合伙买一套做门窗的设备,于是我先后给了他2.5万元钱,但过了大概一个礼拜后,就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人。我们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付利息。1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2014年下半年,张文兴以开工程发票的名义向我借了5000元钱,2015年上半年,又先后两次以在宜春竞标工程的名义向我借了3万元,并承诺如果竞标成功就安排我去工地做事。等到我拿了这些钱给他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人。我们没有约定利息,张文兴也没支付利息。12、证人过某仔的证言:张文兴家里好像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老婆也是在家里,他在2014年没有做过县龙湖公园的绿化工程。他在猛辉村18组的7层房子听说都是骗了别人的钱才建起的。前段时间有人来村部反映情况,说他买了张文兴的房子,也付了钱却没拿到房子,后来知道房子又被张文兴卖了。13、证人龙某的证言:2012年宋某乙的父亲宋某甲通过我的中介去看过张文兴的房子,但是他们看好房子之后他们是私下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我并没有参与。14、证人潘和生的证言:2012年宋某甲买的是张文兴在猛辉村18组“张家塘”新做的小产权房,四楼座向左边,当时我还和他们一起去看了房子,后来宋某甲发现张文兴把他买的房子又卖给一个叫郭某丙的人了,宋某甲到现在还一直没有拿到房子。15、证人张某平的证言:张文兴在猛辉村自家地做了一套7层房子基本上都卖掉了;2013年他还购买了一辆蒙迪欧汽车,这辆车后面被郭某丁扣走并且过户卖过别人抵扣高利贷了。2012年做好房子之后,我只知道他在宜春投资禅博园,其他收入来源就没有了。16、证人许某甲应的证言:我是从2013年9月开始在世纪花城工程部任经理职务至今。我不认识张文兴,也没有接触过,他没有找我洽谈过承包世纪花城主体工程一事也没有跟张文兴签订过任何合同。世纪花城所有主体工程项目向外发包都需要工程部审核后再向外发包,且承包方不得转包。1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和张文兴是初中同一届的同学。我们在宜春禅博园的工程总造价大概是100多万。宜春禅博园挡水项目有四个股东,漆某和他弟弟占两股,我和张文兴占两股。该项目2013年6月开始,2015年完工,但还没结算,所以也没有分过红,当时约定好的谁出资多就按月息2分补点钱,其余分红平均摊。经我手张文兴是投资了10万元,至于后续他还投了多少钱要问漆某更清楚。这10万元是在宜春一家农业银行网点转账给漆某的。2014年8、9月左右,有一次张文兴以要归还个人借款的名义,避开我们另外几个股东,直接从甲方(发包方)手里支了5万元钱,后面发包方是扣掉我们6万元钱,多扣的1万是支付5万元钱的利息,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张文兴投资的钱是借的本家一个姓张的人的。18、证人漆某的证言:我通过陈某甲介绍认识张文兴。2013年我承接了宜春禅博园工程,2013年5月张文兴放了26万元钱在我名下,后来过了一个月左右,张文兴从我这里拿走了10万元,就剩16万元钱在我这里,张文兴合计就投资了这16万元,这16万元是分几次拿的现金。我们在宜春禅博园项目有4个股东,我、张文兴、陈某甲和我弟弟。工程造价大概是120多万元,利润大概是工程造价的15%,约18万元。另外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还陆续从我这拿了约30万元钱走。陈某甲说张文兴在发包方处支取的6万元钱是张文兴借了我朋友钱之后根本无力偿还,最后是由我偿还了5万元的本金和1万元的利息,这个钱是我要在张文兴合伙的禅博园项目中的款项中扣除。张文兴说拿走的10万元钱是支付农民工工资,实际上里面有9万元钱是张文兴自己用掉了。他在这个项目中的获利根本不够抵偿在我这拿的钱,实际上张文兴已经欠了我的钱。19、证人丁某的证言:2013年至2016年期间,我本人从来没有与张文兴合伙从事工程项目赚钱,2013年年底张文兴曾打过10万元钱至我农行卡上,但这笔钱我一直没用,也没有投入到什么工程项目中去,至2014年年底我分两次把这10万元打回给了张文兴。自张文兴打10万元钱之后,我就告诉过他手头上没有什么工程项目,而且明确要求把这10万元钱拿回去,但张文兴不听。我对张文兴个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清楚,但知道他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抽烟都是抽那种湖南产的“和天下”,八、九十元一包,而且他长期在外住宾馆,开销较大。20、被告人张文兴向郭某乙出具的借条:分别是2014年2月24日借到现金6万元;2014年11月21日借到现金5万元;2014年7月1日借到现金3万元。21、被告人张文兴向郭某甲出具的收条及郭某甲取现凭证:证明2014年3月10日张文兴收到郭某甲投资款3万元。22、被告人张文兴向杨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张文兴2014年3月16日收到杨某投资款1万元。23、被告人张文兴向张某戊、辛某、张某甲出具的收条及借条:证明张文兴2012年4月1日收到张某戊投资款5万元;2012年3月16日收到张某戊、张某浪投资沙场款5万元;2012年11月5日收到张某戊借款3万元;2013年11月23日收到张某戊借款5万元;2013年7月24日收到辛某借款10万元;2013年7月12日收到辛某借款10万元;2014年2月9日收到辛某借款10万元;2013年11月21日收到张某甲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1日收到张某甲借款80万元,以住户1楼2套房抵押。24、被告人张文兴向吴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张文兴2014年2月17日借到吴某3万元;2014年3月25日借到3万元;2014年4月28日借到2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到3万元。25、被告人张文兴与郭某丙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张文兴和郭某丙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文兴将其位于万载县猛辉村十八组的自建房4楼左室房屋卖给郭某丙,约定房款为15.2万元;郭某丙于2014年10月14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6、被告人张文兴与宋某乙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张文兴和宋某乙于2012年4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文兴将其位于万载县猛辉村十八组的自建房4楼左室房屋卖给宋某乙,约定房款为17.86元;宋某乙于2012年4月至6月分3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7、被告人张文兴自建房照片及郭某丙、宋某甲指认购买房屋照片:证明郭某丙、宋某甲所购买的房屋为同一套。28、被告人张文兴向张某乙出具的借条:证明张文兴2015年2月16日借到张某乙现金3万元。29、被告人张文兴向张某丙出具的借条:证明张文兴2015年3月18日借到张某丙现金2万元。30、龙湖公园暨花炮燃放国际赛事中心工程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文兴未在龙湖公园承建任何绿化工程。31、张文兴出具收条、领条:证实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16日、2014年4月30日、2014年4月11日张文兴先后从漆某处拿回禅博园投资款4万元、5000元、3万元、3万元、5万元。32、江西立发置业有限公司(世纪花城项目工作部)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文兴未与世纪花城项目部签订过项目承包合同,世纪花城项目部未和此人接触过。33、证人许某甲应对被告人张文兴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照片的辨认结果:证明许某甲应不认识被告人张文兴,世纪花城项目部也未与张文兴签订相关项目合同。34、江西省饶州监狱农田水利科出具的证明:证明丁某系该监狱职工,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丁某没有在监狱承包任何工程项目。35、万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被害人辛某、张某戊、张某浪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被告人张文兴供述称部分借款用于投资三阳工业园厂房工程,但张文兴没有提供三阳工业园厂房工程确切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调取证据。36、万载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8月11日下午19时,巡逻民警在万载县城金三角发现张文兴,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是网上逃犯,于是将其抓获。37、被告人张文兴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讯问被告人张文兴的同录光盘:证明被告人张文兴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张某甲、郭某乙等人投资款、借款共计人民币16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张文兴隐瞒其房屋已出售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卖给郭某丙,并骗取郭某丙15.2万元房款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文兴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文兴的行为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该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综上,被告人张文兴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张文兴诈骗张某甲的金额,双方均证实张文兴以投资宜春禅博园、鄱阳湖工程的名义借了张某甲90万元,现有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张文兴将其中16万元投资了宜春禅博园工程,对于投资的部分被告人张文兴并未占为己有,这16万元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张文兴诈骗张某甲的诈骗金额为76万元。被告人张文兴辩解称其卖给宋某乙的是自建房4楼的右边住房,卖给郭某丙的是4楼左边住房,经查,被告人张文兴与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4月6日,合同明确约定的房屋是自建房4楼左边住房,宋某甲的证言也证实当时购买的是4楼左边的住房,宋某甲证言能和房屋买卖合同印证;宋某甲的证言还证实签订合同找过被告人张文兴要房屋钥匙,但张文兴未给,反而将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多后(2014年1月27日)再次卖给郭某丙,可见被告人张文兴主观上有利用房屋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故对张文兴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文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文兴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文兴向各被害人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春泉审 判 员  宋萌辉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珊 来源:百度搜索“”